申请人:绍兴夏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优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8日对第65399138号“KON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近60余件商标,且大多与他人企业字号、知名品牌等标识相同,其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缺乏实际使用的意图,存在明显的恶意。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网络搜索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合法经营主体。被申请人公司属于贸易代理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均为正常销售需要。争议商标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0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卫生消毒制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花夕子”、“亖全”、“BABYOREO”等6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花夕子”、“亖全”、“BABYOREO”等60余件商标。且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对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