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金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97198号“金土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714号“金土地JINTU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新鲜栗子、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小麦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29634号“金土地GOLD LAND SEE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小麦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71101号“金土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柑橘、新鲜水果、枇杷、荔枝、柚子”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小麦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71280号“金土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柑橘、新鲜水果、枇杷、荔枝、柚子”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小麦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