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11641号“FARIZ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2453号“FRI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895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45149号“优树 U.SHOE U及图”商标、第12845117号“U.SHOE 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