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英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冠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71270号“三阳归肌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5类“补药;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