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共青城嘉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85721号“嘉程资本NEXT CAPIT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843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投资款交易明细、保密协议、企业完税证明、所获荣誉、媒体宣传报道、投资周报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6月20日至2023年06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资本投资”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资本投资;2.金融管理;3.金融咨询”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艺术品估价;2.办公室(不动产)出租;3.不动产代理;4.经纪;5.担保;6.募集慈善基金;7.典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合法,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及香港的商标证书、商标许可书;
2、被申请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3、被许可人共青城嘉滕明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部分投资增资银行凭证;
4、被申请人签订的部分投资保密协议、完税证明、所获荣誉;
5、被申请人未来百科系列访谈、嘉程融资新闻、大型投资周报、公众号文章。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之中,故不再列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金融管理;金融咨询;艺术品估价;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2月6日。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0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提出撤销申请。经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资本投资;2.金融管理;3.金融咨询”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6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至5表明其及被授权人均具有投资资质,且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以复审商标从事投资活动。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金融咨询”服务与资本投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金融管理;金融咨询”服务上的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