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雪芹文化产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87288号“林黛玉的醋坛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5401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