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素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97103号“CHRISTIAN DONNA 克里斯汀 唐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指向明确,加上独创的文字设计要素,中英文组合整体蕴意独特,显著性极强,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并且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9091号“克里斯汀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被提撤三申请中,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前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文字“CHRISTIAN”可译为“基督教徒”,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