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807301号“稼多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稼多佳 72807301

阅读:176501 2024-08-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朱荣勋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07301号“稼多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含义,用在“肥料”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独立指引商品来源,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

  申请人:朱荣勋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07301号“稼多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含义,用在“肥料”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独立指引商品来源,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稼多佳”可被理解为“庄稼又多又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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