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芳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丝绸之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对第36043472号“亲清小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其商标代理机构“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均为“张传久”,故被申请人与其商标代理机构构成关联公司。争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关联公司之名申请注册,用以规避法律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除商标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且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无效宣告案件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二、截止2023年5月,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86件商标,涵盖了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大部分类别与被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毫无关联,被申请人大量申请商标的行为已超出其经营所需。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资料):
1、被申请人及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2、关于“南京丝绸之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WEWATCH”等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页面;
3、在先商标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19年1月20日申请注册,2019年12月7日公告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2月6日止。
2、张传久是被申请人及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均为90%;同时,被申请人也是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0%。
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商务技术咨询”等;而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在我局登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仍拥有93件商标,分别指定在第5、9、14、18、24、29至35、38、39、41至43、45类商品和服务上,其中数十件商标由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整理。
第一,由前述查明事实2、3可知,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在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与该代理机构具有关联关系,且被申请人名下有数十件商标由该机构代理注册,其中“摊多多”、“苏大强”、“金陵笑笑生”、“荣国府”、“李雷和韩梅梅 LI LEI&HAN MEI MEI”等部分商标与他人的知名网络平台、影视剧角色、虚拟人物姓名、小说作者、旅游景区、歌曲名称等相同或相近。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与其投资的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对《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应知、明知的前提下,具有合谋串通恶意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其行为存在规避法律之嫌。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二,鉴于我局在本案中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