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立柱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朱绍菊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对第52650564号“草木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体现商品功能用途,且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器汽缸;汽缸活塞”等商品上。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整体尚具备商标所需的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