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0042号“蚂蚁开源 ANT OPEN 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98614号“蚂蚁开心”商标、第15876889号“小蚂蚁 LITTLE ANT及图”商标、第16611559号“蚂蚁军团”商标、第28696433号“蚂蚁商用车”商标、第39629667号“蚂蚁报信”商标、第14167861号“蚂蚁创投”商标、第22485776号“蚂蚁文化”商标、第18409215号“蚂蚁工坊”商标、第14275744号“蚂蚁兵团 ANTSCN及图”商标、第22485728号“蚂蚁信息”商标、第16710890号“91ANT”商标、第20618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系列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蚂蚁集团”旗下“蚂蚁”系列子品牌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使用推广,申请商标已经与“蚂蚁集团”等具有相互对应关系应不会造成混淆。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蚂蚁开源”、“蚂蚁兵团”等介绍;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业务产品部分介绍;蚂蚁集团所承担社会公益证明及所获荣誉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2023年6月27日第1845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上。引证商标二、九已无效。引证商标三至八、十至十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二、九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十至十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