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迪捷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34413号“艾迪捷AT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763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19513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汉字相区分,整体构成有所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