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160369号“蚂蚁开源 ANT OPEN SOUR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蚁开源 ANT OPEN SOURCE及图 64160369

阅读:44144 2024-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0369号“蚂蚁开源 ANT OPEN 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10511号“ANT及图”商标、第15879094A号“ANT”…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0369号“蚂蚁开源 ANT OPEN 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10511号“ANT及图”商标、第15879094A号“ANT”商标、第63903414号“蚂蚁城际通”商标、第22485933号“蚂蚁信息”商标、第62966986号“ANT:”商标、第58244698号“蚂蚁在校”商标、第17401374号“蚂蚁公寓”商标、第20917556号“蚂蚁快装及图”商标、第16727773号“蚂蚁打的”商标、第22485919号“蚂蚁文化”商标、第18289759号“蚂蚁车险”商标、第15879095A号“蚂蚁”商标、第17360068号“ANTS及图”商标、第9812123号“7ANT WWW.TIANTUO.NET.CN及图”商标、第58249707号“蚂蚁云校 ANTS CLOUD SCHOOL及图”商标、第17069613号“蚂蚁体育”商标、第13495321号“ANTSYS”商标、第4162727号“安捷斯 A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系列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蚂蚁集团”旗下“蚂蚁”系列子品牌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使用推广,申请商标已经与“蚂蚁集团”等具有相互对应关系应不会造成混淆。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业务产品部分介绍;蚂蚁集团所承担社会公益证明及所获荣誉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2023年6月27日第1845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四、七至十二、十四、十六、十七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十五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已无效。经核准,引证商标十三、十八已转让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十三、十八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至十二、十四至十七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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