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5498号“蚂蚁开源 ANT OPEN 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67278号“蚂蚁木作及图”商标、第41114261号“ANT”商标、第55724783号“蚂蚁开及图”商标、第27287739号“蚂蚁开门”商标、第30544197号“蚂蚁开仓”商标、第15349108A号“ANT及图”商标、第30568973号“ANT GO”商标、第52886046号“蚂蚁照明 ANT LAMP及图”商标、第63903384号“蚂蚁城际通”商标、第60384155号“蚂蚁好车 MAYIHAOCHE.VIP”商标、第22487056号“蚂蚁传媒”商标、第31360722号“蚂蚁享租 ANTLEASE及图”商标、第61509435号“蚂蚁木作及图”商标、第10519635号“蚂蚁工厂”商标、第16006347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蚂蚁集团”旗下“蚂蚁”系列子品牌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使用推广,申请商标已经与“蚂蚁集团”等具有相互对应关系应不会造成混淆。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业务产品部分介绍;蚂蚁集团所承担社会公益证明及所获荣誉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皆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分别刊登在2023年2月27日、2023年6月27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八、九、十已无效。引证商标四至七、十一、十二、十五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三现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四的专用权止于2023年4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三、八、九、十、十四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十一、十二、十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