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顺德芳香世家天然产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09348号“芳香世家 FRANCINE CHIC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56586号、第70194517号、第70213580号、第125135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驳回复审决定尚未作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