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870627号“美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蓝 72870627

阅读:36740 2024-08-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廖全玲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70627号“美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49065号商标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申请人:廖全玲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70627号“美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49065号商标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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