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38024号“富国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富国”与申请人字号“富国公司”相对应,“银行”与申请人中国分公司的具有范围相吻合,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合法性,符合商业惯例和通行做法,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第36类与申请商标相同或相关的服务上已有“富国银行”商标。第50801179号“富国基金 FULLGOAL 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3555号“国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应该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信息;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介绍;协议;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担保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富国公司作为富国银行间接控股公司,申请注册“富国银行”符合行业惯例,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虽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富国公司名称不一致,但鉴于富国公司与富国银行具有的关联关系及利益一致性,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担保;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典当;保险信息;保险精算;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保险咨询(意外事故险、洪水险、火灾险、机动车险、生命险、健康险、住宅险、租赁险、长期照料险、家庭商务险、航海险、伞式总括险、责任险、财产险、身份盗窃险、就业险);保险经纪(意外事故险、洪水险、火灾险、机动车险、生命险、健康险、住宅险、租赁险、长期照料险、家庭商务险、航海险、伞式总括险、责任险、财产险、身份盗窃险、就业险);保险”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担保;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典当;保险信息;保险精算;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保险咨询(意外事故险、洪水险、火灾险、机动车险、生命险、健康险、住宅险、租赁险、长期照料险、家庭商务险、航海险、伞式总括险、责任险、财产险、身份盗窃险、就业险);保险经纪(意外事故险、洪水险、火灾险、机动车险、生命险、健康险、住宅险、租赁险、长期照料险、家庭商务险、航海险、伞式总括险、责任险、财产险、身份盗窃险、就业险);保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典当;保险信息;保险精算;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保险咨询(意外事故险、洪水险、火灾险、机动车险、生命险、健康险、住宅险、租赁险、长期照料险、家庭商务险、航海险、伞式总括险、责任险、财产险、身份盗窃险、就业险);保险经纪(意外事故险、洪水险、火灾险、机动车险、生命险、健康险、住宅险、租赁险、长期照料险、家庭商务险、航海险、伞式总括险、责任险、财产险、身份盗窃险、就业险);保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