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美迪加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79499号“特斯拉 TESL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1326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0年03月15日至2023年0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冰箱”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诞生以来便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特斯拉产品设计、视频宣传微信沟通记录;
2、特斯拉冰箱销售发票;
3、特斯拉广告宣传发票;
4、抖音平台页面截图;
5、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宣传证据;
6、特斯拉拼多多订单详情及页面详情;
7、特斯拉产品外观上的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篡改的嫌疑,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运单号查询记录;
2、拼多多店铺网页截图。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4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水加热器;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冰箱的等全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微信截图资料具有一定自制性,未经公证,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相关产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2销售发票均晚于指定期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3为广告宣传发票,未指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针对冰箱等复审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而为相关公众所认知商品来源。证据4网页截图具有一定自制性,无证据形成时间,且该份证据未进行公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5产品宣传图片具有较强自制性,且无合同、发票等销售资料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6拼多多订单具有一定自制性,该份证据未进行公证,且无产品生产情况等信息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7产品图片具有较强自制性,无证据形成时间、地点,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