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五斗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维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38473号“椒点有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并且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获得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设计合同及产品包装照片、餐馆照片、媒体报道、公众号推文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