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协(无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41400号“雅迪 71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3120号、第35158996号、第55496421号、第68418257号、第68417917号商标尚有文字构成相区分,呼叫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