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447488号“IF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F ROOM 72447488

阅读:108995 2024-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447488号第20、24类“IF R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02371号、第23102503号、第31946790号、第66420…

  申请人: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447488号第20、24类“IF R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02371号、第23102503号、第31946790号、第6642014号、第474717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0、24类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所获荣誉、品牌图册、网上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

  第20类: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英文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家养宠物用床等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用喂食器皿、家养宠物用床、枕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4类: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英文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枕套等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枕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

本文《关于第72447488号“IF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F ROOM 724474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86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