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山五园智鼎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忠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58763号“御仙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077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流程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构成相同标识,若并存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