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驿祥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驿祥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5601148号“金簇小蜻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簇小蜻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第3670359号“红蜻蜓”、第4066749号“蓝蜻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皮鞋”商品上的“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01148号“金簇小蜻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