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东再来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东再来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923526号“宋传世高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宋传世高光”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72466号“高光”、第45330906号“高光GOGOON G1”、第45342181号“高光GOGOON G2”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之文字“高光”,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23526号“宋传世高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