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福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福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2998462号“VID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D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烹饪用蛋白;食用油;果冻;加工过的坚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奶昔”。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452号“NIDO”、第8522815号“NID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冷冻马铃薯;牛奶饮料(以奶为);食用油”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首字母不同,呼叫及外观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98462号“VID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