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越战越勇 53841219

阅读:43024 2022-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玖智石英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被异议人苏州玖智石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3841219号“越战越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玖智石英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被异议人苏州玖智石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3841219号“越战越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越战越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学;培训;体育教育”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越战越勇》往期视频汇总打印件、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的《越战越勇》栏目于2013年开播,是异议人打造的一档大型生活综艺类电视栏目,自开播以来一直拥有很高的收视率,并为广大电视观众普遍知晓,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观众群体,《越战越勇》作为知名的电视栏目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著名电视节目的名称相同,指定服务项目与异议人栏目内容存在一定关联性,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有某种关联。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41219号“越战越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越战越勇 538412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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