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赣州市南康区美丽华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美丽华家具厂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赣州市南康区美丽华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美丽华家具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4645088号“美丽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丽华”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软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39119号“华达美丽华”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衣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的物流货运单、电子商务合同、供货协议、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美丽华”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人企业成立日期早于异议人,故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645088号“美丽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