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TEA SANY 56710145

阅读:148392 2022-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嘉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点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嘉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710145号“TEA SA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

  异议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嘉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点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嘉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710145号“TEA SA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A SAN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财务审计;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开发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0867号“SANY”、第1550869号“三一”、第3343992号“SAN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7类“压路机;下料机;清洗设备”、第35类“商业场所搬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3729号“三一”、第344360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压路机、挖掘机”商品上的“三一”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商品的生产工艺、服务内容差异明显,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不同,可以区分,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域名权等在先权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10145号“TEA SAN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TEA SANY 567101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6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