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06586号“会六福”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会六福 62406586

阅读:167091 2024-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叶国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一: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二: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1506号“会六福”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主要异议理由:一…

  申请人:叶国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一: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二: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1506号“会六福”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主要异议理由:一、第62406586号“会六福”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3043570号“六福”商标、第18695104号“六福珠宝”商标、第18695098号“六福珠寶”商标、第7042459号“六福珠寶”商标、第30839727号“六福珠寶”商标、第40882838号“六福珠寶”商标、第10176138号“六福集團”商标、第32286143号“梦六福”商标、第32262005号“尊六福”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第944398号“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驰名商标近似,损害原异议人合法权益。三、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原异议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及复印件):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备案通知书;2、店铺照片;3、企业年报;4、获得荣誉资料;5、国图检索报告;6、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资料;7、相关判决、裁定、专项行动方案;8、其他相关证据。

  原异议人二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18015109号“金六福”商标、第18015159号“金六福”商标、第26817740号“金六福”商标、第30209066号“金六福”商标、第30211590号“金六福”商标、第28623849号“金六福陶坛”商标、第28621805号“金六福黑坛”商标、第28612616号“金六福金坛”商标、第39095169号“金六福一坛”商标、第39096589号“金六福好一坛”商标、第39096597号“金六福酒好”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十一至二十一)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第1359553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原异议人合法权益。综上,原异议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二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及复印件):1、合作开发产品证明;2、最早使用商标证据;3、商标注册信息;4、广告发布证明;5、产品销售证明;6、荣誉证书;7、授权书;证书等;8、在先裁定书;9、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会六福”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人员招收;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原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3570号“六福”、第30839727号“六福珠宝 LUKFOOK JEWELLERY”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原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六福”,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原异议人一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原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原异议人二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15109号、第18015159号“金六福”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故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服务上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二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金六福”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白酒”等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因此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原异议人二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二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一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意见。原异议人二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意见。

  我局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4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14、33类寻找赞助、宝石、米酒等商品和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十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一至二十一为原异议人二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二为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引证商标一至九授权许可给原异议人一使用,原异议人一为引证商标一至九的利害关系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有关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理由以及不予注册决定,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会六福”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显著识别汉字“六福”,与引证商标十一至二十一显著识别文字“金六福”在文字构成、字形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一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原异议人一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字号与商标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字号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原异议人一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原异议人一在先字号权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情形。

  原异议人一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

本文《关于第62406586号“会六福”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会六福 624065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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