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宁县小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宁县小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534081号“竹海家口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竹海家口福”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9604号、第4176324号“口福”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植物油;食用蛋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534081号“竹海家口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