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熊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75063号“11K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名下“11KN”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申请人以及系列商标之间存在稳定的关联性。申请商标属于独创性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1KN”,仅由简单数字与普通字体字母组成,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有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注册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