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安侬淘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51604号“井岗好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9891053号“井好礼”商标、第17882110号“井岗绿色购”商标、第23488518号“井岗果业”商标、第29371847号“井岗驿站”商标、第32374315号“井岗黄桃”商标、第35829190号“井岗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且存在含有“井岗”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整体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易使公众将之与革命圣地“井冈山”相联系,该文字用作商标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