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言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5979607号“忆飘香YIPIAOXI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忆飘香YIPIAOXI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海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883号、第3552575号、第4148199号“飘香PIAOXIANG及图”、第16723686号“飘香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火腿;油炸丸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飘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火腿”商品上的“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它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79607号“忆飘香YIPIAOX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