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源始楼兰秘烤 55797337

阅读:93049 2022-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马帅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联智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乌鲁木齐市兵信联工业化和信息化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彩鲸(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帅对被异议人乌鲁木齐市兵信联工业化和信息化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797337号“源始楼兰秘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

  异议人:马帅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联智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乌鲁木齐市兵信联工业化和信息化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彩鲸(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帅对被异议人乌鲁木齐市兵信联工业化和信息化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797337号“源始楼兰秘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源始楼兰秘烤”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酒店住宿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066052号“楼兰秘烤寻味焰火”、第31210816号“楼兰秘”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楼兰秘”,或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楼兰秘烤”,整体含义与之未有明显改变,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97337号“源始楼兰秘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源始楼兰秘烤 557973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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