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火窑佳槟HUOYAOJIABIN及图 55143574

阅读:147656 2022-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大漠驼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宇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大漠驼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143574号“火窑佳槟HUOYAOJIAB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大漠驼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宇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大漠驼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143574号“火窑佳槟HUOYAOJIAB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火窑佳槟HUOYAOJIABI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419号“大窑”、第4846238号“大窑嘉宾”、第23409442号“大窑DAY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醇饮料;果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43574号“火窑佳槟HUOYAOJIAB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火窑佳槟HUOYAOJIABIN及图 551435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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