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喜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6904249号“BOY IEKIE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Y IEKIEK”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76321号“BOY及图”、第41026894号“BOY”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T恤衫;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04249号“BOY IEKIE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