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特爱优儿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郑州从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爱优儿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从越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48858432号“淘亦淘亦TOYSYE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亦淘亦TOYSYES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27822号“TOYS R US TOY BOX”、第4027821号“TOYS R US EXPRES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37412号“TOYSRUS”、第6860083号、第6860073号、第4126060号“TOYSRUS及图”、第1159988号“TOYS R US及图”、第26055523号“玩具反斗城 TOYSRU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字母部分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58432号“淘亦淘亦TOYSYE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