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Z及图 55118404

阅读:120768 2022-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众潮联(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众潮联(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118404号“Z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众潮联(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众潮联(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118404号“Z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紧身内衣(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2394号“N”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第4207905号“NB”商标、第4170999号“N”商标、第28634777号“N”商标、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第43840906号“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的第5942394号“N”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第4207905号“NB”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18404号“Z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Z及图 551184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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