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廖俊青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小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金红
异议人廖俊青对被异议人邹金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463401号“鑫港仟福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港仟福港”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12095号“仟福粥点 QIANFU ZHOUDIAN”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会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63401号“鑫港仟福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