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百保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厦门油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保力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油服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393690号“百保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保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牙膏;浴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7661号“百保力”商标、第3704987号“百保力”商标、第220549号“BABOLA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5类“服装;内衣”、第28类“运动球拍;运动用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引证商标“百保力”并非汉语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异议人是世界知名的网球、羽毛球产品生产销售商,其产品和商标在全球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百保力”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整体外观雷同,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商标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93690号“百保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