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贝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贝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5980952号“亚创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创明”指定使用于第11类“日光灯管;电风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4447号“亚明”、第24927497号“老亚明”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材;风扇(空气调节);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80952号“亚创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