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大粤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大粤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1048928号“南北院子小罐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北院子小罐茶”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426843号“小罐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小罐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48928号“南北院子小罐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