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高亚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晶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77647号“招財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112054号决定,于2024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6月20日至2023年06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食用油脂”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食用油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标示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进行了长期、持续的宣传与推广,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因此,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食用油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蔬菜色拉;腌制蔬菜;蛋;豆奶(牛奶替代品);加工过的槟榔;豆腐制品;食用油脂”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食用油脂”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食用油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食用油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