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509414号“TIMESC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IMESCO 66509414

阅读:188044 2024-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泰美科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金福美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4日对第66509414号“TIMES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TIMESCO”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已明知申请人品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

  申请人:泰美科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金福美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4日对第66509414号“TIMES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TIMESCO”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已明知申请人品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大量不同文字商标,多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且已有大量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牟取非法利益、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易带动不良社会风气,进而造成市场混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同,易导致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域外注册证据及翻译;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提出异议证据;

  3、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商标证据;

  4、申请人订单、发票、运单、翻译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申请,于2023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等商品上。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诸如第66470914号“FUZZA MALLOWS”商标、第66490934号“Jazwares”商标、第66492952号“WAVEREEF”商标、第68825146号“SQUISHMALLOWS”商标、第69095439号“Phidal”商标等62件商标。其中十余件商标因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上其字号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其“TIMESCO”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上已在先使用“TIMESCO”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TIMESCO”并非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标有“TIMESCO”商标的保健医疗设备商品销售至中国大陆地区,被申请人作为中国企业,申请注册与前述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加之,经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诸如“FUZZA MALLOWS”、“Jazwares”、“WAVEREEF”、“SQUISHMALLOWS”、“Phidal”等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商标相同的60余件商标,且十余件商标因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对此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合理解释,我局据此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

本文《关于第66509414号“TIMESC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IMESCO 665094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8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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