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机智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创业小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49718号“园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31849号“园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91751号“园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079286号“园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052027号“园丁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园叮”与引证商标一“园叮”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园叮”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园钉”、“园丁网”、“园丁驿站”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通信传送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