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62084号“御厨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御厨坊 23262084

阅读:23830 2024-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御厨坊(唐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中成 申请人因第23262084号“御厨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112985号决定,于2024年1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御厨坊(唐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中成

  

  申请人因第23262084号“御厨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112985号决定,于2024年1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相关服务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多是在线下零售和交易,主要以销售单据为主。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注册后一直致力于将品牌做大做强,积极使用商标进行商事活动,并没有涉嫌违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实物照片;2、销售单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制图纸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6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所涉及商品为纸箱,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本文《关于第23262084号“御厨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御厨坊 232620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8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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