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971904号“御茗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御茗坊 73971904

阅读:87162 2024-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柏桦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71904号“御茗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7533号“御坊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39022号“御茗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

  申请人:柏桦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71904号“御茗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7533号“御坊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39022号“御茗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43266号“御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89258号“茗御2009 茗御艺坊(行)MING YU AET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外观、呼叫、商标结构上全不相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御茗坊”与引证商标一“御坊茗”、引证商标二“御茗阁”、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茗御艺坊”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复印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文档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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