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牧馋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84134号“牧馋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自愿放弃“羊”字的专用权,主张“牧馋”的权利保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牧馋羊”,其中“羊”字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肉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虽然申请人放弃文字部分的专用权,但文字部分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并不影响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整体的识别和理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