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达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67524号“达瑞基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483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理疗;替代疗法服务;医疗保健;保健站;美容服务;医疗辅助;按摩”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