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榴杨飘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光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25582号“榴杨飘香 LIUYANGPIAO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02424号、第70689174号、第75149756号、第1136883号、第615710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肉,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蔬菜,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商品项目。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实际的使用中,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认知范围,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水果冻抹酱;速冻水果;食品用果冻(非甜食)水果冻抹酱;速冻水果;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肉,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蔬菜,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商品项目,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失效,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